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及其细则规定,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,向土地、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(时)缴纳契税。
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》(2013年第7号)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大连市地方税务局
2016年8月26日
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》相关参考资料:
契税缴税期限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、大连市税务师事务所、2016年税务申报期限、大连市渔业、大连市、大连市副市长曹爱华、大连市监狱